禁止结婚的疾病
现代各国的婚姻立法所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分为两类:精神方面的疾病和身体方面的疾病。精神方面的疾病是指精神病、白痴、精神衰弱等。奥地利民法第48条规定,“发狂人、疯癫人、白痴,不能有效缔结婚姻。”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限于重大不治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如禁止花柳病、重症肺病患者结婚。我国1950年婚姻法第5条第3项规定:“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疯病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之疾病者”,禁止结婚。1980年婚姻法第6条第2项将此规定修改为“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文中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包括花柳病、精神病及性病未治愈。此类疾病患者不予登记结婚。若登记后被发现,应宣告婚姻无效。婚后患此类疾病的不在此限,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应按离婚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