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宗论奴告主案
唐太宗贞观二年(公元628年),有奴婢告其主人谋反,法司立案受理。太宗知道后对大臣说:“近来常有奴婢告主人谋反,这种风气很坏,必须禁止。假如有人想造反,必不能独自谋划,终将与他人计议。众人商议谋划的事,总会有人知道并向官府报告,难道只能依靠奴婢来告发吗?自今以后,有奴婢告主人者,不须受理,告主之奴皆令斩决。”唐律规定:“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即唐律允许奴婢告发主人的谋反、谋逆、谋叛之罪。这是出于维护封建统治的考虑。但同时又规定,奴婢若有非此三事而告其主人者,则处以绞刑。这是为了维护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而当奴婢利用法律的允许去告主人谋反的事接连发生,特别是奴婢们是带着报复的心理告发主人,统治者便感到有修正法律的必要,以便更有效地维护当时的封建秩序。于是便通过诏令禁断法律本来允许的奴婢告主人反逆之事。在唐代,皇帝可以用临时颁布的诏令制敕来修正或补充法律,而当这些诏敕经过有关部门的删定整理,以“格”或“格后敕”的形式固定下来后,就成为法律的一部分,且往往比正式的法律条文有更大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