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宗诱赂官吏案
武德九年(公元626年),唐太宗初即位,便厉精图治。他十分注意整顿吏治。当时常有官吏受贿的情况,太宗感到很不安,决心纠正这种现象。他曾使人以财物试赂官吏们,有一刑部司门令史,接受了一匹绢的“贿赂”,太宗欲杀之。唐律对官吏受贿,分别不同情况,有几种不同的规定,对一般的受人财物而不枉法者,以“坐赃”论处,根据受赃的数量量刑:受赃折绢一尺笞二十,满一匹加一等,满十匹徒一年,每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对主管官员受财枉法的惩罚最重:“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所受赃折绢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满十五匹绞。而即使按照最严格的规定,受赃一匹,也罪不至死。太宗求治心切,矫往过正,对此案的处理,有悖于法律。民部尚书(后称户部)裴矩进谏道:“为吏受赂,罪诚当死;但陛下使人遗之而受,乃陷人于法也,恐非‘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太宗听后认为他的话很有道理,便召集五品以上官员,对他们说:“裴矩为官,能据理力争,不曲从,倘大家在每件事情上都能这样,何忧天下不治!”遂免司门令史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