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转让piào jù zhuǎn ràngперед ча вéкселя票据转让Bills Transfer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他人,作为支付手段或流通手段用于偿还债务或购买商品,或作为融资工具提请银行贴现的行为。票据转让是票据流通的基础。票据转让有单纯交付和背书转让两种方法。单纯交付是票据持有人不作任何记载,自愿把票据交付他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它只适用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在中国,汇票不得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不记名本票和支票则可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背书转让是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在背书转让中,背书人转出票据以后的所有被背书人称为后手;被背书人得到票据时,在票据上背书的所有背书人及出票人称为前手。票据被拒付时,后手对其前手有追索权,前手对其后手有偿还票款责任。背书转让每一次都有记载,持票人在最终得不到付款时,可以背书的记载向其前手以及以前的所有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付款人也得依背书的连续来确认持票人是否合法享有票据权利,从而使票据转让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保障。票据转让可使未到期的票据代替货币流通。 票据转让汇票的执票人用汇票购买商品或向银行办理贴现的行为。汇票转让必须办理“背书”手续,表示将该票据的全部权利转移给受让人。票据转让可以使票据在未满期前流通于市场。一再转让的票据,背书必须连续,即票据上要清楚地表现为甲让给乙、乙让给丙、丙让给丁等连贯相续,不能中断。因为票据是由背书而转让的,背书中断则表明票据的执票人是非法取得的,因而不能取得票据的权利。在受让票据和凭票据付款时,必须注意背书的连续性。 票据转让 票据转让bills transfer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他人,作为支付手段或流通手段用于偿还债务或购买商品,或作为融资工具提请银行贴现的行为。票据转让是票据流通的基础。票据转让有单纯交付和背书转让两种方法。单纯交付是票据持有人不作任何记载,自愿把票据交付他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它只适用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在中国,汇票不得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不记名本票和支票则可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背书转让是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在背书转让中,背书人转出票据以后的所有被背书人称为后手;被背书人得到票据时,在票据上背书的所有背书人及出票人称为前手。票据被拒付时,后手对其前手有追索权,前手对其后手有偿还票款责任。背书转让每一次都有记载,持票人在最终得不到付款时,可依背书的记载向其前手以及以前的所有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付款人也得依背书的连续来确认持票人是否合法享有票据权利,从而使票据转让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保障。票据转让可使未到期的票据代替货币流通。 ☚ 票据清算 票据保证 ☛ 票据转让 票据转让票据持有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其他债权人,作为支付手段或流通手段用于偿还债务、购买商品或提请银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接受票据转让者,能享受该票据的全部权利,包括再转让权。票据出让与受让在法律上均有明文规定,受法律保护。票据转让可使票据在到期前就能在市场上流通。 票据转让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交付转让与背书转让,所谓交付转让又称单纯交付,指出转让人将票据交付给受让人而实现票据转让的过程。一般,不记名式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的转让均采用这种方式。背书转让就是出让人除了将票据交付给受让人外,还必须在票据背面记载受让人的姓名或公司名称,背书年月日和出让人的签名。背书转让的受让人对出让人保留追索权。 在一般情况下,票据转让实质上可以使未到期的票据代替货币流通。在中国,长期以来票据主要是作为一种结算工具发挥作用,不能转让和流通。1981年,上海市开始试办票据的承兑、贴现业务1985年4月,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由试点转向全国。1986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重庆、武汉、沈阳、哈尔滨、南京、常州等十城市正式开办了对专业银行的再贴现业务。1989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新《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可以随债权债务的转移而在有银行帐户的法人之间流通转让,改变了过去只能在企业与银行、银行与银行之间转让商业汇票的限制。 ☚ 票据交换 票据承兑 ☛ 票据转让 票据转让票据持有者在票据到期前或将票据通过有偿方式卖给他人,或作为支付手段、流通手段偿还债务或购买商品,或作为资金融通工具向银行贴现,使票据到期后可以向发票人索取票面载明金额的权力发生转移的一种行为。转让票据时,出让人必须背书,受票人到期凭票向发票人索取款项时,如遭拒绝,有权向票据转让人要求付款。票据转让的行为在票据到期前可以多次发生,票据的这种连续转让行为在资本主义国家实际上起到了代替货币流通的作用。在我国现行制度下,票据作为一种结算工具只在银行间交换清算,不能转让,因此也不能代替货币参加流通。 ☚ 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卡 ☛ 000024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