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事项又称“公证业务”。公证处依照法律规定承办的具体公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公证事项如下:(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2)证明继承权;(3)证明财产赠与、分割;(4)证明收养关系;(5)证明亲属关系;(6)证明身份、学历、经历;(7)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8)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0)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1)保全证据; (12)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13)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1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公证事项 公证事项又称公证业务。公证处依照法律规定承办的具体公证业务。 ☚ 公证对象 公证书 ☛ 000066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