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设辩护人条例规定刑事案件中指定辩护人的资格、职责的专门法规。国民党政府于1939年3月10日公布,1940年7月1日施行,后经多次修正公布。台湾现行《公设辩护人条例》是台湾当局于1986年11月24日公布的,全文共23条。其主要内容:(1)明文规定高等以下各级法院设置公设辩护人, 以利于刑事诉讼;(2)根据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申请,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3)规定各级法院公设辩护人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任职资格”;(4)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在诉讼中独立行使职务。该条例在制定宗旨上似乎强调通过法院指定辩护人对刑事被告人的权益加以保护,但由于法官、检察官、辩护人集于一身——法院,故这种辩护形式对被告人并无多少实际意义。根据台湾当局“司法行政部”1950年6月1日令,台湾省为该条例指定实施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