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便民原则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要尽量采取便利群众的程序和方法。中国公证活动一向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公证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公证机关要做到: (1) 手续简便、迅速及时。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凡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做到随到随办,不能在《公证暂行条例》之外,附加任何其他条件。特别是对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文书,要特别注重时效,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如果当事人申办公证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材料欠缺,公证员可限期令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自己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尽快做出是否给予办证的决定。防止久拖不决,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2)尽可能就地办证。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可以在公证处内办理,同时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尽可能派出公证员实行就地设点办证、登门办证、巡回办证、现场办证等。特别是对那些年老、有病、残废人、或有其他特殊困难,不能到公证机关亲自办证的,公证员应当到当事人住所地、医院等适当地点进行登门办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