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一0742名裁判员。粤语。广东中山石岐〖 〗、斗门上横〖 〗、珠海前山〖 〗、顺德大良〖 〗。澳门〖 〗。   公证ɡōngzhèng由国家授权专门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证明其民事法律行为等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gōngzhèng〈动〉被授予权力的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件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公证处│遗嘱公证。 公证gōngzhèng〈动〉 证明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非诉讼性活动。 公正;公证◉ 公正ɡōnɡzhènɡ 形 对人对事公平正直,没有偏私。〈例〉~廉明/ 办事~/ 丑态而蒙着~的皮,这才催人呕吐。〈近〉公道/ 正直。 ◉ 公证ɡōnɡzhènɡ 动 被授予权力的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件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例〉~处/ 司法~/ 房产转让~/ 经~后的合同、遗嘱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证gōng zhèng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1890年《日本国志》卷二十八:“有证人不肯宣誓及虽宣誓而不肯申陈者,豫审判事可商之检事,遵刑法第百八十条,宣告罚金,受罚者不得有违,更为控诉。医师、药商、稳婆及代言辩护、代书公证诸人,或神官僧侣,其所职业系受人密托者,不在前项之例。”1907年刘庭春等《日本各政治机关参观详记》:“东京地方裁判所之定员: 所长一人,部长七人,陪审判事十七人,豫审系八人,司法官试补十九人,书记二十七人,公证人二十九人。” 公证gōng zhèngнотари льное засвидéтельствование (заверéние)公证 公证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某种作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所作的证明。其目的在于预防纠纷,减少争讼,保护公有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正当权益。它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属行政行为。构成公证的三个要素是:主体,既包括国家公证机关,又包括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客体,即公证的对象,是公证主体的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内容,是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中规定,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华侨、出国人员及在中国的外国人等申请证明有关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都依法可以办理公证。公证是由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的专门机关即公证处所进行的一种特殊证明活动,它的地位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文规定,所出具的证明书也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 ☚ 人民调解 反诉 ☛ 公证 公证gōngzhèng一种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司法手段,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 ~处|~机构|~文书|~制度。
相关链接 2000年10月1日起,司法部施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推进公证机构向事业单位转制。改革后的公证机构不再是代表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进行的证明活动的行政机构,而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今后国家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 公债 公众人物 ☛ 证明1 证明1证(证向;~据) 左(左证) 效(何以~之) 照(~明) 证明和说明:证说 公证机关对民事权利所作的证明:公证 公证机关对文件审查属实后给予证明:认证 调查证明:查证 稽质 查考证明:稽证 论述并证明:论证 证辩 比譬论证:譬证 阐释论证:诠证 质疑论证:质证 考察论证:考论 理直气壮、从容不迫地推理论证:侃侃推论 援引古代的事例来证明现代事物:引古证今 援古勘今 援古证今 援古酌今 阐述证明:阐证 推演证明:演证 从侧面证明:旁证 对证证明:质证 作证明:顶证 作证 做证 多方会面作证:三头六证 发誓作证:誓证 作伪证:诬证 当场目睹证明:见证 鉴证 实际的证明:佐证 扶证 以同类事物相佐证:证类 充分证明:足证 证明与事实相符:印证 印证和订正:订印 相互印证:互相发明 商讨印证:谘印 探求印证:究证 当事人已死,无法核对事实:死无对证 错误地证明:误证 (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断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证明) ☚ 证实 虚假 ☛ 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证明活动。古罗马有一种专门从事代书职业的人,具有法律知识,不仅代当事人拟各种法律文书,还签字作证明,给予当事人以法律上的帮助。这种代书人的活动被认为是现代公证活动的起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即已开展公证工作;1958年以后被削弱以至取消;1978年得以恢复和发展。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我国第一个公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根据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这说明,公证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关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公证的客体(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公证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证国家公证机关根据法人和个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以及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由主体、客体、内客三个要素构成。公证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公证机关,又包括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公证的客体,即公证的对象,既可以是公证主体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中国,公证是由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的专门机关——公证处所进行的一种特殊证明活动,公证处依法出具的公证证明书具有法律上的特定效力。 公证民国以来四川法律制度基本体系之一。早在1913年,北洋政府便颁布 《登记条例》,开展对法人和公民的法律行为与私权事实进行公证的业务。1935年,国民政府司法院正式颁布 《公证暂行规则》 后,1939年四川在各地设置地方法院公证处,配备公证人员。担任公证人的条件是,经公证人考试及格; 具有推事、检察官任用资格; 曾任公证人经诠释合格; 执行律师职务具有荐任职资格; 经有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专科以上修习法律学科毕业,曾任司法行政官办理民刑案件或任法院书记官三年以上、成绩优良、具有荐任职任用资格者,或办理记录事务五年以上、具有荐任职任用职资格者。佐理员要求具有法院书记官任用资格者。至1948年,四川 (不含西康省) 有县地方法院公证处和分处70个,公证人员281人,其中公证人152人,佐理员129人。一般每个公证处有公证人3人~5人,最多者6人~8人,少者只有1人。凡公证处有公证人2人以上者,任命1人为主任公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1951年9月3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把公证制度列为中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国家的公证机关有权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权利和利益。1953年5月,四川开始在成都市建立公证处,试行公证制度。至1956年,全省共有85个市、县建有公证处或配备了兼职公证员,有专职公证员58人,兼职公证员34人。公证机构的业务归省司法厅领导和管理。1959年,随着省司法厅撤销,除保留成都市公证处外,其余机构全部被撤销,只办理少数涉外公证,国内公证基本停办。1974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又开始在四川14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办理涉外及港、澳、台公证业务。1980年5月1日重建四川省司法厅后,公证制度在四川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至1995年,全省建有省、市、地、州和县 (市、区) 公证处242个,其中可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72个 (公证员130人); 公证人员1044人,其中一级公证员2人,二级35人,三级290人,四级304人,公证员助理103人等,公证联络员2000余人。每年公证量达十余万件。 公证国家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目的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由私证演变而来。 公证 公证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某种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事实,证明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作用在于有效地预防纠纷,减少争讼,维护法律秩序,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公证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证本身属于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华侨、出国人员以及在我国的外国人等申请证明有关合同、委托、遗嘱; 继承权; 财产赠与、分割; 收养关系、亲属关系; 身分、学历、经历; 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的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与事实,依法均可办理公证。公证活动应坚持真实、合法和及时的原则。关于公证在法律上的地位,我国试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件,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诉 ☛ 公证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与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参]公证行为 公证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机关、团体、公民的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文件,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它具有法律效力,能有效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与合法利益。公证起源于“私证”,公证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得到广泛发展。我国公证机关归司法行政部门领导; 公证工作是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部分,具有应有权威和法律效力; 公证人员是国家干部队伍的成员。公证活动与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同,它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它的任务是给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华侨、出国人员和在我国的外国人,证明合同、委托、遗嘱、继承等各种法律行为,证明结婚、离婚、学历、经历、出生、死亡、失踪、亲属关系等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确认它的真实性,证明它的合法性,使它具有法律上的可靠性。目的在于保护法人、公民、华侨、归侨以及在华外国人有关财产的、人身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 公证 公证双方当事人向国家设立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后,由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或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公证是由国家设立的公证机关对所证明事项给予证据力的证明。我国公证机关,包括直辖市、省辖市、县和县级市的公证处,它们之间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其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公证一般是按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的,但国家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事实或文件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即成为这些法律行为事实或文件发生法律效力的重要环节。 ☚ 法人 鉴证 ☛ 公证 公证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按照国家赋予的权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各种法律行为,以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据法定的程序,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在公证活动中,其主体是国家公证机关和提出公证申请的当事人; 其客体是被证明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 代理背书 公证对象 ☛ 公证 公证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于某种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所做的证明。公证属于一种非诉讼活动的行政行为。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行政手段。办理公证的人员称公证人或公证员。由公证人员对一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行为称公证行为。通过公证所发生的法律效力称公证效力。 ☚ 罚金 公害 ☛ 公证notary;notarizing
公证notarization 公证notarize;attest;notary service ~财产notarize the properties/~处notary office; notary public office /~机构notarial institution/~人(员)notary;notary public/~人事务所office of notary public/~人的证实notarization/~审计师attest auditor/~事务notarial affairs/~书notarial certificate/~业务notarial practice/~认证notarial verification/~证明certification by a notary;notarial certifica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