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团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所有的财产团体。有的学者将破产财团的概念区分为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两个方面,形式意义上的破产财团即前述概念,着眼于其程序方面的特征,实质意义上的破产财团则是指法律规定的破产人财产中应属破产财团的范围。破产财团这一术语主要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破产法中使用,英美法系国家的破产法大多称之为破产财产。中国破产法中未采用破产财团的概念,而称为破产财产。破产财团应是属于破产人的可扣押执行的财产和非专属破产人人身的财产权利。具体构成范围由法律明文规定,涉及到破产人破产宣告时所有的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时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其在国外财产的归属问题。对破产财团的范围在立法上存在膨胀主义与固定主义的区别。固定主义仅以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财产为破产财团范围,膨胀主义则将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终结时所取得的财产也纳入破产财团。破产人在国外财产是否属破产财团,各国规定不一,有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之别 (参见 “属地主义”、“普及主义”)。中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对破产财产范围采用的是膨胀主义立法原则,第28条规定: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财团依其实际范围不同,在理论上区分为法定财团、现有财团、分配财团等不同种类。 破产财团指供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其范围包括:(1)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的一切财产; (2)破产人于破产宣告前所享有的未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3)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终结前破产人所取得的财产 (有些国家则不列入破产财团之内)。未属于破产人本身的权利和禁止扣押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