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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矿产资源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矿产资源法

调整因矿产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矿产所有权、探矿采矿权、矿产资源和矿业的管理及其机构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颁布施行。

矿产资源法

属于经济立法的自然资源法的组成部分。主要是指调整有关矿产资源在开发、保护、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资本主义国家中,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矿产资源法也日益发达起来,许多国家都有名目不同的矿产资源法。社会主义国家在开采、保护、管理矿业方面也采取了相应的立法措施。我国于195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1965年12月17日由国务院批转了地质部制定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 ,共七章二十九条,1982年1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矿产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的物质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的物质基础,对其保护与合理利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

国家制定的调整人们在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矿产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宪法规定,矿藏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195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全国矿藏均为国有,如无须公营或划作国家保留区时,准许并鼓励私人经营。1965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在规定矿产资源是全民所有财富的同时,对地质勘探、矿山设计、开采、选矿、冶炼、矿产加工和使用等作了具体规定。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再次重申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和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美国、加拿大、巴西、智利、日本等国均有矿业法,苏联在1975年公布了 《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地下资源立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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