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庄
“系省庄田” 之简称。又名 “省田” 、“省庄田”、“省额屯田”。五代以前是众多政府部门所辖各类官田的总称, 因“旧皆有省司管系” ( 《宋会要·食货》七十之一五六)而得名。至宋已徒具官田之虚名, 实为民田性质。五代后周广顺三年(953), 已有系省庄田 “充为永业”之令。宋初“天下屯田省庄, 皆子孙相承, 租佃岁久” (《文献通考》卷七) “有如己业”, 或“已成永业。”除苗税稍重、原佃之人复免差徭等处留有官田痕迹外, 在处置权(可在其上”修营庐舍、种植园林” )、继承权( “父祖相传” ,“子孙相承” )、买卖权(转移让渡时有“随价得佃”之惯例和 “酬价交佃”之律文)等方面均与民田无甚差异。故宋廷亦承认省田实系民户私田。《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省庄田者, 今蜀中有之, 号官田,自二税外仍科租。……然其实皆民间世业,每贸易, 官仍收其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