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
国家指定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收用货单位、生产部门、经营部门和检验机构的检验、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性的指导和管理。目的是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和防止劣次商品进口。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一切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和包装; 一切有关单位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包括进口收用货单位、出口生产经营部门与储运部门以及商检机构指定的其它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有关部门和指定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和设备、检验制度、检验标准、检测方法和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验,对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规章、制度等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具体包括: (1) 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查检验;(2) 可以向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派出检验人员,参与监督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检验工作; (3) 可以根据国家商检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4)根据需要,通过考核,认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5)对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6)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 (7) 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 (8)受理复验,作出复验结论;(9) 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监督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检验,全面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