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旅游资源补偿机制
在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对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适当地补偿,使生态旅游成为真正的可持续性旅游的机制。生态旅游资源是各种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具有环境和资源的双重性,包含三方面的价值: 固有的自然资源价值; 固有的生态资源价值; 基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人类劳动投入所产生的价值。价值决定生态旅游资源的有偿性,生态旅游补偿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收费,提高破坏行为的成本,从而减少损害行为的发生,以及因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最终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生态旅游资源补偿机制遵循的原则是:
❶有偿使用原则。生态旅游资源具有一定的价值,使用收益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以保证生态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
❷公平性原则。人类具有享受环境、资源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平等权,解决为保护环境而放弃发展经济的机会,建立生态旅游资源补偿机制,使受益地区对保护区进行补偿。
❸外部性原则。外部性是指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或生产者的活动产生的利害影响。为了消除外部特征,把外部性计入商品的生产成本中,建立生态旅游资源补偿机制。使生产者承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成本。生态旅游资源补偿机制中的补偿对象是无民事责任的生物和有民事责任的人,环境污染过程中,直接受害者为补偿对象,在旅游开发过程中,直接产生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者也是补偿对象。生态旅游资源补偿的主体是指资金筹集、实施补偿的组织机构,政府、企业和市场,而政府是主要的补偿主体,因为只有旅游资源的管理者、生态旅游开发的组织者和各级政府才能发挥协调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而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适宜作为生态补偿的主体。生态旅游资源补偿机制的形式有: 门票收费、合理设定旅游区附近的土地转让价格、土地租赁费、生态补偿费、排污费、建立股份合作制旅游企业和捐助。这些补偿形式不仅可以解决生态旅游开发中的经费问题,还对生态旅游资源的资产化、价值化管理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