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对象被通缉的在逃人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缉的对象是罪该逮捕而在逃的人。具体包括:(1)已决定逮捕而逃跑或在采取取保候审、监狱居住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2)已决定拘留而逃跑的重大嫌疑分子;(3)从羁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4)讯问或者押解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5)越狱逃跑的被告人或者罪犯。
通缉对象被通缉的在逃人犯或罪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42条、《逮捕拘留条例》第7条规定,通缉的对象是:(1)畏罪潜逃的现行犯罪分子;(2)已被拘留或逮捕的案犯乘机越狱逃跑的;(3)劳改逃犯;(4)决定逮捕的犯罪分子和被拘留的现行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有的学者认为,通缉对象还包括逃跑的劳动教养分子和少管人员。有的学者则认为,通缉对象仅限予犯罪后罪应逮捕的在逃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