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届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施行。共7章40条。第一章, 总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证档案工作正常开展;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规定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辖区档案工作, 并对辖区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三章,规定各级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收集档案的范围、时间;第四章,规定不同所有制档案的所有权问题,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第五章,规定各级档案馆档案的开放、利用和公布;第六章,规定了奖励档案人员的条件和对违反《档案法》行为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