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雇工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雇工人 雇工人明清时期立有契约,议立年限的农业劳动雇佣者。其地位介于编户齐民与奴婢之间。按照法律规定,雇工人与雇主之间存在着封建的人身隶属关系,有主仆名分。当他们触犯雇主及其亲属时,要比照子孙或卑幼者触犯其父母、尊长的行为进行处罚,因而比编户齐民犯同类罪要加重若干等。相反,当雇主及其亲属侵犯“雇工人”时,其处罚要比编户齐民相互侵犯较为轻。不过,雇工人的地位比奴婢要高。在明律中,虽然有些犯罪的处罚办法,雇工人与奴婢相同,但更多的规定是,雇工人触犯雇主比奴婢触犯主人判罪要轻。 ☚ 驱口 世仆 ☛ 雇工人 雇工人明清时代特有的社会等级。它包括一部分雇佣劳动者,一部份贱民、奴婢和一部份奴婢的家属。雇工人称其雇主为家长,和他的家长及家长有服亲属具有主仆名份,法律上是不平等关系。对雇主宗法家长制体系内的任何有服成员都具有不同程度的不平等关系。雇工人和奴婢法律地位相比较,有许多是相同的。但也有些不同。如雇工人犯家长比奴婢犯家长处刑轻, 家长犯雇工人比犯奴婢罪重。雇工人与奴婢还有两点突出区别。(一)雇工人与家长的主仆关系, 随雇约解除而中止。(二)雇工人对雇主家属以外的社会成员仍是平等的凡人关系。雇工人这个范畴随着时间的发展, 它的构成在发生变化。万历十六年(1588)新题例规定, 短雇月日, 受值不多的短工不再属于雇工人等级。立有文卷、议有年限的雇佣劳动者仍为雇工人。清乾隆五十三年(1788)定例规定, 将农民佃户所雇的生产劳动者划到凡人等级。至此, 属雇工人等级的成员缩小到:(一)军夫、厨夫、火夫、轿夫及一切打杂受雇服役人等。(二)素有主仆名份的雇佣劳动者。 ☚ 短工 寮主 ☛ 雇工人明清时代凡是立有契约、议定年限的长工,在法律上称为“雇工人”。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即使同一罪名,雇工人须加等治罪,雇主则从轻发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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