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民法典1907年制定,1912年生效实施。由导言即总则和4编构成,共907条。总则规定了法典适用的一般原则; 第1编人法,包括社团法;第2编亲属法,包括婚姻、亲属和监护;第3编继承法,包括继承人和继承; 第4编物权法,包括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及不动产登记。除此之外,尚有法律适用的规定和补充规定60条。该法典由于制定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颁行之后,因而深受这两部法典的影响,但又有自身的特点。《瑞士民法典》对土耳其、苏联、秘鲁等国家民法典的制定具有较大的影响。 瑞士民法典1907年瑞士联邦议会通过,1912年1月1日起施行。文字通俗浅显,与学术文献式的《德国民法典》形成对照。草案曾交公民讨论,反映出一定的民主性。分人格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四编和过渡性规定,共1038条。1881年颁行。经1912年和1936年两次修订的《瑞士债务法》实际是其第5编,与前四编合成为民商合一形式的民法(私法)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