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违反税务法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税务人员违反税务法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发布实施的对违法违纪行为人给予政纪处分行为的规范,是认定违法违纪行为的标准和衡量应给予何种政纪处分的尺度。《规定》共三十一条,对制定本规定的目的、依据、政纪处分种类、违法违纪行为种类、量纪标准等作了规定。 制定本《规定》的主要目的。严肃和维护税收法纪,促进为政清廉,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主要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其《细则》、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 以及《税务监察规定》等。 政纪处分的种类。分为8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违法税收法纪的行为。分为20种:擅自减免税;隐瞒截留国家税款;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和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纵容包庇纳税人偷税抗税;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 (公) 款直接损失; 贪污税(公)款;行贿、受贿、索贿;挪用税 (公)款及公物;私分纳税保证金(物);利用税收票证、印章、发货票谋取私利,收受纳税人礼品;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接受纳税人吃请;帮助单位和个人骗取出口退税;向纳税人借钱供物,赊欠货款;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阻挠、干扰税务监察人员履行公务或打击报复税务监察人员;税务监察人员失职渎职;其他违反税收法纪的行为。 量纪标准。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须给予政纪处分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条款规定的标准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