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利润shuì qián lì rùnпр быль до упл ты налóга税前利润企业交纳所得税以前的计税利润。第二步利改税后,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实现的大部分利润以所得税和调节税的形式上缴国家,剩余部分留归企业。因此,在利润分配中产生了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两个概念。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交纳所得税的计税利润是指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营业外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以及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即企业的利润总额。 如有以下情况:(1)归还专项借款; (2)归还基建借款;(3)企业留利;(4)按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5)分给其他单位利润;(6)经批准抵补以前年度亏损;(7)其他单位转来利润,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按照规定还要进行税前调整和分配,才能确定计税利润。其计算公式如下: 计税利润=利润总额+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7)-允许扣除的项目(1~6) 因此,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下,税前利润(计税利润)的数额不同,前者是指利润总额,后者是指经过调整和分配后的利润。 税前利润 税前利润“税后利润”的对称,亦称“应纳税利润”。即指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前的利润。一般地说,应纳税利润就是实现利润。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企业实现的利润可以用于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和归还基建借款等。因此,应纳税利润还应在实现利润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调整,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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