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也被称为税制模式,包括税收制度的整体布局和分项构成,是税类、税种、税制要素以及征收管理的整体系统。税制结构是否合理,是税收制度能否健全、完善,税收作用充分发挥的前提。
税制结构包括各种层面的内容,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税制体系是由哪些税种构成,以哪类税种为主。按照税收原则的要求来解决税种的设置问题,并不完全意味着所选择的税种都能够完全符合各项税收原则的要求。因为某种税收在满足各项税收原则的程度上往往存在着冲突。如累进所得税,从税收的公平角度看,它是最可取的,因为累进税既可以体现横向公平的要求,对处于同等经济地位的纳税人按相同税率征收;又可以体现纵向公平的要求,对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纳税人按累进税率征收。但它却不能满足税收效率的要求,因为累进所得税的边际税率随收入的增加而提高,这对劳动投入、储蓄、投资都会产生消极影响。再如消费税,一般采取比例的单一税率,所有的纳税人不论经济地位如何都执行相同税率。就税收效率而言,它是较好的选择,但从公平角度看,高收入者所纳税份额占其收入的比例比低收入的人低,呈现累退的特征,因此有不合理性。
由各个税种构成的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税收体系,总是要以某一种或几种税居于主导地位。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上,西方经济学家更为推崇所得税,原因在于:所得税给纳税人带来的额外负担即对经济效率的损害程度较商品税为轻,因为所得税不改变商品的价格,对消费者的选择和资源配置比较少地干扰;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一般不能像商品税那样通过价格调整转嫁税负,因此政府可以比较有针对性地利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的分配;所得税可以说是一种经济的内在稳定器,起到较好的稳定经济的作用。然而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税收征管体系尚不完善,如果仅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难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充足与稳定,所以政府也很重视营业税、增值税等间接税。
在选择税源的问题上,主要是考虑税源与税本的关系。税本、税源、税收之间的关系是,税本是税收来源的根本,税源是由税本产生的收益,税收则来自于税源。显然有税本才有税源,有税源才有税收,所以税源的选择实际上是研究如何选择税源才能不侵蚀税本。
选择税源的范围一般是工资、地租和利润。如果以这三者作为税源,并将课税的额度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则一般不会侵害税本。至于财产尤其是在财产中占重要地位的生产性资本,则属于税本的范畴,一般是不能作为课税对象的。否则就会抑制资本的形成与积累,从而导致经济萎缩,政府收入也断绝了来源。作为非生产性的财产如对遗产、赠与物是可以作为课税对象的,他们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税率的安排,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国家税率总水平的确定,二是税率形式的确定。在确定税率总水平的时候,美国经济学家拉弗提出了著名的“拉弗曲线”原理。其基本的观点是:在一定限度内,税收收入将随税率的提高而增加,因为税源不会因税收的增加而等比例地减少; 当税率超过了这个限度,继续提高税率,则税收收入不但不能增加反而会下降。
税率形式的确定面临的选择主要是两种: 比例税率和累计税率。如前所述,比例税率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实现,而累进税率更有助于收入的公平分配。所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的选择本质上是效率和公平的选择。
一般来说,商品税比较适合采用比例税率,而所得税宜于采用累进税率。就税率的总体布局而言,应视客观经济形势的需要而选择侧重点。当前的倾向是,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认为,为了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率,应适当降低税制的累进性。
税制结构structure of tax system
亦称“税制体系”。税收制度中各税系、各税种、各税制要素之间相互组合、相互制约形成的有机体系。它由以下三个层次内容构成:
❶税制中不同税系或税类及其相互关系。按不同标准可将税收分为不同类别或系列。不同税系在税制中具有不同的地位,由此将税类及其所包括的税种分为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主体税种的选择及其与辅助税种的组合关系构成税制模式。
❷同一税系内或不同税系之间各个税种之间的组合关系。同一税系内各税种以及不同税系间各税种在国民收入分配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❸税制要素的组合关系。具体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等要素的选择及其配合。同一税系或同一税种内部,税制要素的不同选择影响该税系或税种的构成,并决定各个具体税种的功能。税制结构的选择,由经济发展水平、税收职能范围、经济结构、经济运行机制等诸因素决定。税制结构合理化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