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王安石农政思想Wang An-shi’s thought of agricultural policy中国北宋著名政治家王安石(1021~1086)在变法中提出的“抑兼并”, 保护农村生产力和积极发展农业生产的农政思想。 王安石坚持财政与生产统一观,主张“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收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即发动所有劳动力, 通过发展生产去增殖社会财富, 充实国家财政, 以保证组织社会生产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他高度重视赖以立国的农业生产。王安石认为, 要稳定小农经济振兴农业, 必须抑制兼并。他主张的“抑兼并,取其赢余, 以兴功利, 以救艰厄”, 即要收夺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的部分收入,转归朝廷, 以济国用, 以苏民困。这是改革的基本精神和社会意义所在。王安石变法中与农业有关的有: ❶青苗法, 又称 “常平新法”。是以原各路常平仓钱谷等为本钱,每年一至五月向农村贷放。贷放时发钱,按平均价格折算成实物,收获后随同夏秋两税以实物偿还, 取利2/10, 相当于粮食预购。此法突破过去贱籴贵粜、调节粮价的纯商业范围,变成商业与金融的结合,农贷与预购的并施, 是对积弊已深的常平旧法的改革。民户可将贷款用于“兴水土之利”,使“田事加修”,于“田作之时, 不患缺食”。有限制高利贷资本对农民的剥削, 帮助农民克服青黄不接困难,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意义。故“自散青苗以来”,“应募之人不召而至”。青苗法贷款按户等高低而定其数额多少, 上等户应替下等户作保和代还贷款之责。在一般时期内还对不需借贷的富民强行摊派借贷额, 并收取4/10的利息, 是“抑兼并取其赢余”思想的具体表现。青苗法在执行中虽也发生某些有失立法原意的偏差, 但扶植生产, 摧抑兼并, 充实财政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❷免役法, 又称“雇役法”、“募役法”。是以各阶层广泛交纳代役钱,代替过去主要由小地主和部分自耕农负担的沉重的无偿差役。所交役钱多少, 按户等高低而定, 并采取累进缴纳制。越是等第高的上户(当役户), 出的役钱越多。役钱随二税缴纳。原先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寺院、单丁户、坊郭等第户,也按户等缴纳相同等民户所出役钱之半的“免役钱”。贫苦农民(五等户以下)及城市贫民(七等户以下) 不在出钱之列。官府以所收免役助役钱雇人代役, 并应付其他支用。实行免役法, 使“民得一意田亩,实解前日困疲”, “农时不夺而民均”,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小地主及较为富裕的自耕农(三四等户)因沉重差役负担而岌岌可危的经济地位得以稳定。因此, 免役法受到他们的欢呼。国家每年收入一大笔役钱, 不但有利于国计, 亦有助于维持物价的稳定。它的意义还在于劳役货币化, 地主、农民需以更多的农副产品换取现钱。这就促进了封建社会内部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 ❸方田均税法。就是清丈土地、整理田赋。通过实地丈量, 制定地籍, 将大地主、大官僚隐匿不报的漏税土地清查出来, 按实占土地多寡均摊田赋, 使以前偏加于中小地主和农民头上的田赋重担相对减轻。中唐以后, 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均田制已不可能实行, 在土地问题上抑豪强、摧兼并只有均税一法,而均税又以方田为前提。由于大地主集团的激烈反对和技术的困难, 方田法推行范围有限, 已方土地只占全国纳税土地面积的54%。 ❹农田水利法。是王安石为直接发展农村生产力所采取的主要措施。王安石在鄞县秉政后一个多月即派遣大臣到各路调查农田水利,并要各路转运司条陈利害。不久又在各路设置农田水利官, 健全水利行政系统。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颁行农田水利法, 征集各地从事农业生产和农田水利的先进经验。要求各地将一切可能或必要兴办农田水利和开垦废田旷土之处提出意见, 编为图籍上报。规模较大的水利工程由国家办理。民间兴修水利准许借用常平钱谷。在王安石的推动下, 从熙宁三年至九年(1070~1076), 共修水利10 793处,灌溉农田36 1178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