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王世杰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王世杰1891—1981湖北崇阳人 王世杰
王世杰
王世杰1891——1981字雪艇,湖北崇陽人,1891年(清光緒十七年) 生。幼年讀私塾。1903年入南路高等小學,畢業後入湖北優级師範,結業後入天津北洋大學。辛亥革命爆發,返武昌参加革命,任都督府秘書。1913年赴英國留學,入倫敦大學政治經濟學院,1917年畢業獲政治經濟學士學位。後轉赴法國,入巴黎大學,1920年獲法學博士。後應聘在北京大學任教。曾與友人在北京創辦《現代評論》 王世杰 湖北崇阳人。字雪艇。早年就读于天津北洋大学,后留学英国。1920年获法国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回国,任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为现代评论派成员。1927年任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制局长。次年任海牙国际法庭推事。1929年任武汉大学校长。1933年任国民党政府教育部长。抗日战争爆发后,任国民参政会秘书长、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长。1945年8月任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长,与苏联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1947年任国民党政府行政院政务委员,次年复任外交部长。1949年去台湾。1981年4月22日在台北病死。著有《比较宪法》等。 王世杰1891~1981中国宪法学家、法学教育家。字雪艇。湖北崇阳人。幼时读私塾,12岁起到武昌南路高等小学读书,毕业后入湖北高等师范理化专科学校,后考入北洋大学采矿冶金科。1913年到英国留学,入伦敦大学学习政治经济。后又入法国巴黎大学,1920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在北京大学担任教授,讲授比较宪法等科目。此间,与他人合办《现代评论》周刊。1929年曾任武汉大学校长。1927年起先后担任国民党政府法制局局长、教育部长、国民参政会秘书长和主席、外交部长、国民党宣传部长。1949年到台湾后曾任台湾当局“总统府”秘书长及资政、行政院政务委员、中央研究院院长。他用比较方法介绍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制度和宪法理论,深刻剖析中国古代法律。他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是:道德与法律界限不清,凡是道德思想载于经义但未列入法典,经义的效力优于法律,即使法律有规定但若不符合经义,也必须服从经义;法律与习惯界限不清,法律往往迎合习惯,法律无规定的钱债、田地、户婚等大都沿用习惯;司法官吏权限很大,既可法外行经决狱,又能科比断案;同时,律外有例,例的效力高于法。他从资产阶级民主法制角度出发,认为中国应改变礼法并行以礼为主和其他轻法废法的现象,参照吸收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改变现行政治制度,实行民主政治。主要著作有《比较宪法》(与钱端升合著)等。 王世杰1891—1981中华民国时期法学家,政府官员。字雪艇,湖北崇阳人。曾留学英国、法国,获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历任北京大学宪法学等科教授,武汉大学校长,国民党政府法制局局长、教育部长、外交部长、总统府秘书长、中央研究院院长等职。他对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宪法理论有深入的研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也有深刻的见解。著有《比较宪法》(与钱端升合著) 等书。 王世杰 167 王世杰1891—1981教育家、法学家。字雪艇,湖北崇阳人。早年留学英、法,获伦敦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历任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武汉大学校长、国民政府法制局局长、教育部长、外交部长、中央研究院院长、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长等职。认为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界线不清,凡道德思想载于经义但未列入法典或法典规定与经义不符合的,经义效力往往等于甚或高于法律;法律与习惯界线不清,法律未规定的钱债、田土、户婚等大都适用习惯;司法官权限过大,既可按法律以外的经义判案,又可比照律文科罪;律外有例,例的效力往往高于律;律文的规定往往在当时也不都是现行法。他从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角度出发,认为非引进外国资产阶级法律不可,并与钱端升合著《比较宪法》等书,用比较的方法介绍资产阶级国家制度、政治制度和宪法理论。 ☚ 周鲠生 张志让 ☛ 王世杰 王世杰1891—1981Wang Shijie湖北崇阳人。字雪艇。1912年加入中国国民党。1913年赴英国、法国留学,获法学博士。1920年回国后,先后任北京大学教授、武汉大学校长。1933年至1938年任国民政府教育部长。抗战时期,任国民参政会秘书长、主席,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长等职。1945年任外交部长, 同年8月,作为国民政府代表参加国共谈判。1949年去台湾。1950年后, 曾任 “总统府”秘书长、政务委员、中央研究院院长、“总统府”资政。1981年4月在台北病逝。 ☚ 王若飞 张群 ☛ 王世杰1891—1981中华民国时期政府官员、宪法学家、教育家。字雪艇,湖北崇阳人。获法国巴黎大学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武汉大学校长,国民党政府法制局局长、教育部长、外交部长、行政院政务委员,国民党中宣部长。主张引进外国资产阶级法律,实行资产阶级法治;认为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习惯界线不清;主张严格依法办案,否定用经义判案。重要著作有与钱端升合著的《比较宪法》等。 王世杰1891—1981字雪艇。湖北崇阳人。早年毕业于北洋大学采矿冶金科。1913年至1920年先后入英国伦敦大学和法国巴黎大学攻读法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任北京大学专科教授,与胡适一起创办《现代评论》周刊。1927年后历任国民政府法制局长,当时南京政府颁布的众多法规,大都在其主持下由日、美法律条文照章译出。1929年被蒋介石委任为湖北省政府委员,还兼任教育厅长、海牙公断院公断员、武汉大学校长。1932年以后,先后任教育部长、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长、外交部长、国民参政会秘书长、行政院政务委员等职。1945年8月至10月作为国民党方面代表之一与中共代表周恩来在重庆举行谈判。曾任出席第二、三届联合国大会中国首席代表。1948年当选为第一届中央研究院院士。1949年8月《香港时报》创刊,任该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同年11月与胡适、雷震等创办《自由中国》半月刊。同年去台湾。1950年先后任台湾国民党当局“总统府”秘书长、台湾故宫博物院、中央博物院两院共同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等。1952年后连续当选为国民党第七至十二届“中央评议委员”。1953年11月,因在一系列政策和权力问题上与蒋介石、蒋经国存在矛盾,蒋介石以“蒙混舞弊、不尽职守”的罪名,将其免职。1958年7月复出,任“行政院”政务委员。1962年任“中央研究院”院长兼“国家长期发展科学委员会”主任委员。1964年任“中美科学合作会”主任委员。1965年任台湾故宫博物院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1967年兼“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常务委员。1970年辞去“中央研究院”院长,改任“总统府”资政。1981年4月在台湾病故。著有《比较宪法》、《宪法原理》、《中国奴婢制度史》等。 王世杰 王世杰字雪艇,湖北崇阳人,1891年生。1910年入天津北洋大学采矿冶金科,获英国伦敦大学经济学博士、法国巴黎大学法学博士。辛亥爆发后,返武昌任都督府秘书。1913年赴英、法留学。1920年回国后,在北京大学任教,参与创办《现代评论周刊》。后任北京大学教授、法律系主任。1927年任武汉国民政府法制局长、湖北省政府委员兼教育厅长。1928年10月任海牙公断法院公断员。1928年任立法委员。1929年任武汉大学校长。1933年任教育部长。1935年当选为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后任军事委员会参事室主任兼政治部指导委员。1936年任中英文化协会负责人。1938年6月任国民参政会秘书长。1939年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长。1941年任中央设计局秘书长。1943年任国民参政会主席团主席。1944年11月再度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长。1945年任外交部长。曾是第二、三届联合国大会首席代表。1949年7月任国民党总裁办公室外交组负责人。1950年3月起,先后任台湾当局“总统府”秘书长、国民党中央评议委员。1956年任台“中央研究院”院士。1958年任台“行政院”政务委员。1962年任台 “中央研究院”院长兼“国家长期发展科学委员会”主任委员,1964年任美台 “科学合作委员会”台湾分会主席。1966年4月任西班牙东方书院荣誉顾问。同年8月任美台 “科学合作委员会特别委员会”主任。1970年4月任台 “总统府” 资政,5月任“中国政治学会”理事长。另任“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常委。1981年4月21日在台北病逝。著有《比较宪法》《中国奴婢制度》 等。 ☚ 王未之 王世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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