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立法
为调整有关国土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而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国土指一个主权国家管辖下的陆域、海域、空域的总体及其间的全部资源。国土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与之直接相关的社会资源。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单项的自然资源方面的法规。如1951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1956年的 《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1953年的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63年的 《森林保护条例》 等。1979年又颁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1982年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工作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等,1983年颁布了 《植物检疫条例》等; 此外,已颁布或正在研究制定的法规有土地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渔业法、海岸带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述法律都属于国土资源中各类资源开发管理的专业性法规。中国国土立法的指导思想,要求充分体现中国宪法的原则,并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的要求,努力做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相结合,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在维护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发挥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创造良好的环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