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特种考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特种考试民国时期文官考试种类之一。初为文官考试大类别之一,1933年修订《考试法》改为任命及依法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之一种。大体上凡有不合于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之情形者,皆可列为特种考试。与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相比,或是应考和任用资格不合,或是考试程序和方法有别,或是分发任用的程序不同。北洋政府时期特种考试主要包括外交官领事官考试、司法官考试、知事试验等。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考试法》将其作为文官考试的种类之一,1933年修订《考试法》将其作为任命人员考试的种类之一,均规定特种考试应“遇有特殊情形时举行”,包括县长考试、县各级干部人员考试、邮务人员考试等近四十种。1933年开始举行,至1948年共录取十五万多人。特种考试在台湾发展迅速,举办次数、录取人数均超越高等考试或普通考试。种类约达五十种,较重要且经常举行者有司法人员、警察人员、交通事业人员、金融人员、台湾省地方行政人员、中医师、河海航行人员、验船师、引水人、渔船船员、船舶电信人员等考试。公务人员甲等特考在台湾地区1970年至1980年间曾为最被注视的特考,至1991年停止举办。 特种考试国民党政府任命人员考试中的一类。包括不属于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的各种考试,其情形较为复杂。按考试程度说,有的高于高等考试,例如县长考试,因为其资格比高等考试更高,不能列入高等考试的范围;有的程度虽与高等考试或普通考试相当,但是又与高等考试不能并办的,例如高等邮务员的考试与初级邮务员的考试,因为邮务员的任用与普通公务员不同。还有应考的资格虽与高等考试相同,但是及格后却只能任为委任职,如财政部的高等财务人员考试或交通部公路技术人员考试中的各种高级人员考试,所以也列为特种考试。此外如邮务佐考试、信差考试,驾驶员考试等,则其应考的资格又低于普通考试,也列入特种考试的范围之内。特种考试因其考试程度各不相同,故应考资格与考试内容亦各不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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