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消费行为税
国家对筵席、娱乐、冷食、旅馆等特种消费行为课征,并由消费者负担的一种税。建国初期,各大中城市沿用旧税法,普遍征收娱乐税、筵席税、旅店税和冷食税等,其征税办法极不统一。1949年11月,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决定将以上4税合并为特种消费行为税,列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1年1月,政务院正式颁布实施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纳入征税范围的项目包括电影、戏剧、娱乐、舞场、筵席、冷食、旅馆等消费行为,并规定了幅度比例税率和起征点,实行从价计征,以适应不同规模城市特种消费程度的差异状况,并兼顾部分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其中电影、戏剧和娱乐的税率为10%至30%; 舞场的税率为50%;筵席的税率为10—20%,起征点为3万元 (旧币,下同); 冷食的税率为10—20%,起征点为1万元;旅馆的税率为5—20%,起征点为2万元。特种消费行为税以消费者为纳税人,其应纳税款由经营者代征代缴。1953年税制修正时取消此税,并将其中的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 将筵席、冷食、舞场、旅馆4个税目并入了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