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保费准备金
保险人为减轻本身负担的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将所保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其他保险人再承保,所收取一定的属于分保合同规定的事故损失赔偿准备金。 在国际保险业务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外签订分保合同所扣存的外国保险公司分保费准备金,需要支付利息。此项利息,原应向利息受益人征税。 但是,鉴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支付的利息,一般是按年利率计算的,比外国保险公司支付分保费准备金的利率要低。 因此,中国税法规定,给予免征20%预提所得税的优惠。 但是,如果外国分保公司所在国明确对扣存的分保费准备金利息征收所得税的,按照对等原则,中国也要照章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