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3月3日在华盛顿签订,1975年7月1日生效。目的在于确立物种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控制物种的国际贸易,防止过度开发,以保护某些濒危物种。具体许可证控制对象以三个附件即3类物种名单予以确定: 附件I列出濒临灭绝的物种名单,这些物种的贸易严格禁止,其标本贸易亦应以许可证方式进行; 附件Ⅱ列出暂未危及其种族生存: 但若不在贸易方面予以严格限制则有可能灭绝的物种; 附件Ⅲ包括任何缔约国希望限制猎取并寻求国际社会予以合作保护的物种。中国于1980年加入,并特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和濒危物种科学组,专门参与协调和管理有关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