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澳门入境、逗留及定居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澳门入境、逗留及定居条例 澳门入境、逗留及定居条例1989年5月2日,澳门总督公布 《入境、逗留及在澳门定居法》,取代1969年7月5日的法例。1990年1月31 日,又颁布现行的 《澳门入境、逗留及定居条例》,对上述法例进行修改。该条例共分为8章52条,对有关出入境及居留等问题,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在澳门出生的人士,如出生时其父母按法律规定系被批准在澳门居住者,得自由进入、逗留及定居于本地区。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其国籍为何,均得自由进出澳门和在澳门定居。删除1989年法例中关于葡萄牙公民得无条件地自由进出及定居在澳门地区的规定。所有出入境的人士,均须经由官方移民站进出,并须持有有效护照或下列文件之一,才能进出移民站: (1) 由本地区有关机关发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由葡萄牙有关机关发出的国民认别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签发的通行证; (4) 香港身份证、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回港证; (5) 国际劳工组织协定第108条所指的海员身份证明文件; (6) 1951年7月28日日内瓦协定第28条所指关于难民身份的旅行证件; (7)与澳门签订协议豁免凭护照旅行的国家或地区的国民身份证; (8)其他有效的旅行证件。除与澳门签订有协议豁免手续者外,非持有葡萄牙、中国内地和香港发给的身份证件、海员证、居留证的其他外籍人士进入澳门地区,须获得入境许可,或由葡萄牙大使馆、领事馆签发的签证。对于与葡萄牙无外交或领事关系的国家或地区的人士,其入境许可应由本人或其合法代表人填写本法规定的表格,通过治安警察厅移民局向澳门总督申请。治安警察厅根据总督的批示发出入境许可。该许可上载明申请人获准逗留的期限,在发给之日起120日内有效。治安警察厅有权对入境时无领事签证的人士发给期限为20天的入境许可。澳门总督有权批准对那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能提出充分理由的人士进入澳门; 同时亦有权使用概括性批示,核准任何国家的国民豁免签证及入境许可而准许其进入澳门地区。 ☚ 澳门居民身份证制度法 短期逗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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