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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潘念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潘念之1901—1988

浙江新昌人
中共党员。著名法学家。曾任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名誉会长,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名誉会长,上海市人大常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著有《宪法初步论》等。
原名:潘枫涂、潘风度、潘风图
笔名:丹苓、念之

潘念之

潘念之(1902— ) 黄 道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449页


潘念之

老骥千里志,烈士暮年心——记著名法学家潘
念之同志
倪正茂法学杂志1985年4期
经历坎坷、心系革命——怀念潘念之同志
怀念抗敌宣传队总队长潘念之
著名法学家潘念之在上海逝世
潘念之
追忆交往悼亡灵——悼潘念之同志
陈修良
郑林曦等
李方诗等主编
胡 明
石凌鹤
上海党史资料通讯1988年5期
上海党史1990年6期
中国人物年鉴(1989)第388页
新昌文史资料第4辑第81页
新昌文史资料第4辑第86页

潘念之1902——1988

浙江新昌人,1902年 (清光緒二十八年) 生。1924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先後任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寧波地委書記和上海閘北區團委委員,中國國民黨浙江省黨部常務委員兼组織部部長,浙江省政務委員會委員等職。1928年赴日本留學,入東京明治大學法學部。回國後,在上海参加自由大同盟和社會科學家聯盟。抗日戰争期間,曾任國民政府政治部第三廳主任科員。抗戰勝利後,在中華工商專科學校和上海法學院任教。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先後任華東行政委員會参事室副主任,中共中央華東局統戰部處長,華東政治學院和復旦大學歷史系教授。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華東政治學院副院長。1979年當選爲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委員,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政法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法學會副會長,上海市政治學會會長。後任上海社會科學院顧問,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顧問。並先後任《法學》月刊副主编,《辭海〈政治法律分册〉》主编,《法學詞典》常務编輯、《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編輯委員會副主任。1988年3月10日在上海逝世。终年86歲。著有《思想家人名大辭典》、《憲法論初步》、《人民民主專政在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中的作用》、《怎樣看農民戰争中的農民政權問题》、《關於加强社會主義法制問题》等。主编有《國外法律學知識譯叢》、《政法與法律》叢刊。

潘念之1902~1988

浙江新昌人。解放前,长期从事党的地下革命工作。曾任共青团宁波地委书记、中共宁波特支部组织委员、中共上海市闸北区委宣传委员、国民党浙江省党部常务委员兼组织部长、浙江省政务委员会委员。1928年留学日本东京明治大学法学部,回国后在上海从事写作与翻译,参加自由大同盟、社会科学家联盟、救国会。抗战时期历任全国救国总会秘书、人民救国会中央委员、国民政府政治部第三厅主任科员以及兴华炼油厂厂长等。解放战争期间历任党办企业正大实业公司经理、中华工商企业正大实业公司经理、中华工商专科学校和上海法学院教授。建国初期历任上海市工商联常委、华东行政委员会参事室副主任、中共中央华东局统战部处长,后任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员会副主任、上海社会科学院顾问。生前任中国政治学会顾问、中国法学会顾问、上海政治学会名誉会长、上海法学会名誉会长。恢复研究生制度以来,历任上海社科院法学基础理论和经济专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解放前撰(含合撰)有《宪法论初步》、《思想家人名大辞典》、《世界人名辞典》等著作,译有《经营经济学》、《蟹工船》等著作。解放后著有《七个法律通俗讲话》(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国外法学知识译丛》(总主编,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中国经济法理论探索》(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等书,还参加了《辞海》(编委及政治法律分科主编)、《法学辞典》(常委编委)、《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总编委委员及法学卷分编委副主任)等书的撰写。主要学术观点: (1)关于修改宪法问题。认为修宪的战略眼光:既要看得高一点,远一点,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社会主义应是宪法的中心内容与根本原则,除了写上社会主义原则、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宪法还应写上四个坚持。(2)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概念,一种政治制度,又是一种历史范畴,是有阶级性的。要发展与提高民主,民族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十分重要的。而法制又必须具有稳定性与权威性,能保证确实实施。比如在如何加强人大制度方面,认为要改进人民代表的人选条件与产生方法,减少代表人数,延长会议日期;各级常委会改为专职制,完善各种专门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扩大人大及其代表的权力;保障大会决定贯彻执行;加强对违宪案件的监督处理等。又如在法制建设方面,认为,我国法制应该是怎样一个体系,应该深入探讨研究。没有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制和法学体系,而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遇到什么情况就临时搞一个法规或看到外国有什么法律就搞一个法律,就难免零碎散乱,彼此矛盾,发生差错,难符法制建设的要求。(3)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体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切方面。首先不仅要体现在司法方面,同时还应体现在立法方面。因为法律的适用是以法律的制定为前提的,没有立法上的公民权利平等,就没有法律适用上的人人平等。而立法平等不仅体现在立法活动中公民都有权直接或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更重要的是所制定的法律要充分体现公民的民主权利与平等原则。其次人人平等原则不能只对一部分公民讲平等首先且主要的是指公民在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平等。即确认任何公民都同样享有政治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各种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财产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等,并平等地加以保护和实施。对于义务也是如此。至于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来说,也只是依法在一定时间内的剥夺,不是永久的,并不因其阶级成分或社会身份而加重或减轻其处分,也不是以一个阶级或等级来对待。(4)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认为: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特殊的行为规则。它与没有阶级性,不需任何强制的原始习惯是根本不同的;不存在超阶级的人类共同的法律,一切法律都是有阶级性的。应以完整而统一的法律所体现的观点去看待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认为一部分法律有阶级性而另一部分法律没有阶级性;社会主义法律也有鲜明的阶级性:首先,它必须在打破旧法律的基础上创立新法制,当然这并不排斥法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人民大众意志的反映,其本质属性是工人阶级的阶级性。对其它人民大众来说,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对敌人来说,工人阶级及其他人民大众则是统治阶级。再次,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经济建设也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民主与专政这两方面及其结合都是阶级性的表现。最后,社会主义法担负着消灭阶级,最终使国家与法律归于消亡的历史任务,而这也正是它的阶级本质属性的表现。


潘念之1902~1988

中国当代法学家、政治学家。浙江新昌人。解放前,长期从事党的地下革命工作,历任共青团宁波地委书记、中共宁波特委支部组织委员、中共上海市闸北区委宣传委员、国民党浙江省党部常务委员兼组织部长、浙江省政务委员会委员。1928年留学于日本东京明治大学法学部,回国后在上海参加了自由大同盟、社会科学家联盟、救国会等进步团体。抗战时期历任全国救国总会秘书、人民救国会中央委员、国民政府政治部第三厅主任科员等。解放战争期间,在上海从事中国共产党的统战工作,并在中华工商专科学校和上海法学院任教。新中国成立之后,历任上海市工商联常委、华东行动委员会参事室副主任、中共中央华东局统战部处长、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上海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员会副主任、上海社会科学院顾问。曾任中国政治学会顾问、中国法学会顾问、上海政治学会名誉会长、上海法学会名誉会长。他长期潜心于法学和政治学研究,解放前译有《经营经济学》(1932年版),撰有《思想家人名大辞典》(1932年版)、《宪法初步》(1942年版)等著作。解放后,先后任《法学》月刊副主编、《辞海<政治法律分册>》主编、《法学词典》常务编辑、《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编辑委员会副主任、《国外法学知识译丛》(12册)主编、《政治与法律》双月刊主编。主编有《七个法律通俗讲话》(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中国经济法理论探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等书。发表了《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1959年)、《怎样看农民战争中的农民政权问题》(1965年)、《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社会科学》,1979年第1期)、《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再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社会科学》,1980年第4期),《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民主与法制》,1981年第1期)、《有关修改宪法的几点意见》(《民主与法制》,1981年第4期)、《“四根擎天柱”写入宪法草案意义重大》(《文汇报》,1982年6月2日)、《维护我国法制的尊严与统一》(《法学》,1982年第6期)、《开展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法学》,1982年第11期)、《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文汇报》,1983年3月18日)、《阶级性始终是法律最重要的特征》(《学术季刊》,1985年第4期)等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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