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名。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81 年 6 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机构。1981 年设办公室。1984 年 1 月,设政法、文教、财经、民族 4 个组。1987 年 6 月,将 4 个组分别改为政法科、财经科、文卫科、民务科。1990年将 4 科改为法制、财政经济、科教文卫、代表联络 4 个工作委员会,与办公室共 5 个工作机构。2006 年 12 月,县人大常委会设有办公室和财经、教科文卫、法制、人事任免代表联络 4 个工作委员会。至 2010 年未变。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县人大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