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清末民初的普通音乐教育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清末民初的普通音乐教育 清末民初的普通音乐教育19世纪末,随着欧洲教会在中国开办学校,欧洲模式的音乐课也出现在这样的学校之中。最早的如英国马礼逊在广东澳门(1807年),美国狄考文在山东登州(1864年),以及在宁波、福州、上海、北京等地开设的教会学校里,都设立了音乐课。在其影响下,中国私人开办的学堂(如1898年邓家仁在广州开办的时敏学堂),也设置了音乐课。著名音乐教育家肖友梅少年时曾就读于该校。清朝末年,康有为、梁启超等,力主以日本、欧洲为例,兴办新式教育事业,广开学堂,学堂中应有音乐课,强调音乐对陶冶学生情操、改造国民品质之重要性:“今日不从事教育则已,苟从事教育,则唱歌一科,实为学校中不可阙者。”(梁启超:《饮冰室诗话》)留学日本的知识分子沈心工、曾志忞等人也大声疾呼:“余观社会现状,家庭无隙地,城市无公园。彼天机活泼之儿童,苦无正当之游乐,自然发生种种伤道败身之事矣,补救之方,唱歌其一也。”(沈心工:《学校唱歌集》,1904)他们还在音乐师资的培养、教材的编写方面提出许多有益的见解。这一时期国内陆续开设了许多新式学堂,设置了“乐歌”课。1903年清朝光绪政府在《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中,初步认识到音乐教育的必要性,1906年3月光绪政府审定初、高小暂用教科书凡例书目时,也讨论了几种音乐教科书。辛亥革命后,蔡元培出任孙中山国民政府的教育总长,在1912年发表的《对于教育方针之意见》中提出“五育”(德、智、体、美、劳)并举的教育方针,教育部颁发的《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规定在初等小学、高等小学中设图画、手工、唱歌为随意课(同年在《小学校令》中又规定初等小学唱歌课为必修课),中学中规定唱歌课为必修课。在有关的法令中,还规定了音乐教学的内容和进度。1912年教育部公布的《师范学校规程》中规定师范的预科及本科一、二、三、四年级均设乐歌课,学习音乐知识技能,因而在中师4年的学习过程中都贯穿了音乐教育,为以后开展和加强音乐课提供了师资来源。1913年教育部又公布了高等师范学校规程,提出各科都可将音乐作为选修课,并具体规定了预科及各年级音乐课的内容,这不仅有利于未来的中学教师全面文化素质和审美能力的提高,也为音乐师资的补充起了积极作用。当时在各类学校任教的音乐教师中,许多是从国外(主要是日本)留学归来的留学生(如沈心工、曾志忞、高寿田、冯亚雄、李叔同等)、一些国内知名的民族音乐家(如刘天华等)和以欧美传教士和日本人为主的外籍教师。教学内容主要是唱歌。教材多采用日本、欧美的歌曲旋律或我国民间曲调重新填词而成,也有少量词曲新作(由于是在“学堂”中使用和流传的,故名“学堂乐歌”)。流传较广的有:《体操——兵歌》(沈心工填词,发表于1902年,是我国第一首学堂乐歌)、《中国男儿》(石更填词)、《竹马》、《祖国歌》(李叔同填词)、《送别》(李叔同填词)、《黄河》(沈心工作曲,杨度作词)、《春游》(李叔同作曲作词)等。其内容多为表现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和爱国主义思想。1904年出版了我国第一部音乐教科书《学校唱歌集》(沈心工编,共3册),后来又有《初小唱歌集》(沈羽编,1906年)、《唱歌教科书》(辛汉编,1906年)、《重编学校唱歌集》(沈心工编,1912年)等,以及钢琴、风琴、声乐、乐理、和声的学习方法教科书和乐谱等。自1904年~1915年近15年间,出版各种教材约50余种,对于普通音乐教育的教学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 音乐智力 沈心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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