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清代丧服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清代丧服制 清代丧服制清代制定的活人为祭奠死人所穿的葬礼服及其穿戴时间长短的制度。《清史稿·礼志十二》: “服制: 顺治三年 (公元1646年) 定丧服制,列图于律,颁行中外。道光四年 (公元1824年) 增辑 《大清通礼》,所载冠、服、绖、履,多沿前代旧制。制服5: 曰斩衰服,生麻布,旁及下际不缉。麻冠、绖,菅履,竹杖。妇人麻履,不杖。曰齐衰服,熟麻布,旁及下际缉,麻冠、絰,草履,桐杖。妇人仍麻履。曰大功服,粗白布,冠、绖如之,茧布缘履。曰小功服,稍细白布,冠、履如前。曰缌麻服,细白布,绖带同,素履无饰。叙服八: 曰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为继母、慈母、养母、嫡母、生母;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 子之妻同。女在室为父、母已嫁及被出而反者同; 嫡孙为祖父、母或高、曾祖父、母承重; 妻为夫,妾为家长同。曰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 子之妻同; 子为嫁母、出母; 夫为妻; 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曰齐衰不杖期: 为伯、叔父、母; 为亲兄、弟; 为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同居继父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祖为嫡孙; 父、母嫡长子及众子; 为嫡长子妻; 为女在室者,为子之为人后者; 继母为长子、众子; 孙为祖父、母; 孙女在室、出嫁同; 女出嫁为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女在室或出嫁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侄与侄女在室者;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妇为夫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为家长之父、母与妻及长子、众子与其所生子。曰齐衰五月: 为曾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曰齐衰三月: 为高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 为继父昔同居者: 为同居继父两有大功以上亲者。曰大功九月: 祖为孙及孙女在室者; 祖母为诸孙,父、母为诸子妇及女已嫁者; 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已嫁者;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 既为人后,于本生亲属皆降一等; 为人后者之妻为夫本生父、母;为己为同堂兄、弟及同堂姊、妹在室者; 为姑、姊、妹已嫁者; 为兄、弟之为人后者; 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父、母; 为本宗兄、弟及其子; 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妻为夫之祖父、母及伯、叔父、母。曰小功五月: 为伯、叔祖父、母; 为同堂伯、叔父、母及同堂姊、妹已嫁者;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及堂姑在室者; 祖为嫡孙妇; 为兄、弟之孙及孙女在室者; 为外祖父、母; 为母之兄、弟、姊、妹之子; 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已嫁者; 妇为夫兄、弟之孙及孙女在室者;为夫之姑、姊、妹、兄、弟及夫兄、弟之妻;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兄、弟及姊、妹在室者。曰缌麻三月: 祖为众孙妇; 祖母为嫡孙、众孙妇; 高、曾祖父、母为曾、玄孙,为乳母; 为族曾祖父、母,族伯、叔父、母; 为族兄、弟及族姊妺在室者; 为族曾祖姑有族祖姑、族姑在室者; 为兄、弟之曾孙及曾孙女室者; 为再从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为祖姑及再从姊、妹出嫁者; 为姑之子、舅之子; 为两姨兄、弟; 为妻之父、母; 为婿; 为外孙及外孙女; 为兄、弟孙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妻; 为同堂兄、弟子之妻; 妇为夫高、曾祖父、母; 为夫伯、叔祖父、母及祖姑室者; 为夫堂伯、叔父、母及堂姑在室者; 为夫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之妻; 为夫同堂姊、妹; 为夫再从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夫同堂兄、弟之女已嫁者;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与孙及孙女在室者; 为夫兄、弟孙之妻及兄、弟之孙女已嫁者; 为夫兄、弟之曾孙女在室者; 女已嫁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祖姑在室者; 为本宗从伯、叔父、母及堂姑在室者; 为本宗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 轻步舆 清代皇帝玉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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