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改革增值税的功能是对经营活动进行普遍调节,目的是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消费税则是进行特殊调节的工具,以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增加财政收入。消费税同增值税是交叉征收的,即有选择地对十一种消费品既征收消费税,又征收增值税。这十一个税目的确定,既参考了国际上征收消费税的范围,更重要的是结合我们自己的实际情况,大体可分为5类:(1)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能源产品;(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原来产品税税目中的焚化品,属于迷信用品,本应征收消费税的,因收入很少,所以就删去了。 设计消费税的税率是根据保持税收总规模的指导思想,考虑到原产品税、增值税改征新的增值税减收及停征烟、酒专项收入的总量,除去资源税拿回来的部分以后测算确定的。 原来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中提到增值税、产品税(划消费税)交叉征收、双层次调节,当时曾经考虑对部分生产资料征收规范化的增值税后收入减少的那部分,再用产品税拿回来,后来考虑对生产资料交叉征收产品税和增值税,而已征的产品税又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如果允许抵扣,则交叉征收就失去了意义,最后决定征收消费税,把生产资料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对税制的规范是有积极意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