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内地货物运人特区加工以及特区企业代理和收购内地产品出口的管理按规定,内地运入特区的货物都应向海关申报,申报方式有下列几种:(1)内地产品(包括国家计划调拨物资)运入特区使用或销售,货主应向海关口头申报,海关查核认可后即予放行。(2) 内地运入特区使用和销售的进口货物,运入特区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经济特区运自内地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这类货物运入特区时,海关不予退税,货物因故退回内地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交验经海关签章的《经济特区运自内地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确系原货的,可准予退回,否则,按特区进口货物运往内地的规定办理。(3)内地运入特区的料、件委托特区企业加工,凭加工合同向海关登记备案,由海关核发《登记手册》进行管理。加工的成品,应在合同期内返回内地。料、件和成品进出特区时,应开列清单,主动向海关申报,返回内地的加工产品如使用了减免税进口料、件,海关对所使用的进口料件予以补税。内地运入特区加工的料、件在运入特区时,如货主或其代理人未向海关申报,其成品运出特区,海关按照特区商品运往内地的规定办理。特区企业从内地运进料、件或半成品经加工后出口属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凡经实质性加工,并增值20%以上的,可视为特区产品,海关凭特区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办理海关手续,免征出口关税放行。特区企业出口国家限制的自产产品,或接受内地委托代理出口,或收购内地产品出口,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