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审判庭海事法院中设置的专门审理海事案件的组织机构。根据1984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关于设立海事法院的通知》规定,在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广州、武汉六个海事法院,分别设立了海事审判庭和海商审判庭。海事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海事法院管辖案件中的有关海事案件。 海事审判庭简称“海事法庭”、“海事庭”。海事法院的审判庭之一,海事法院内部根据分工专门审理海事纠纷案件的组织机构。由庭长一人、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具体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海事审判庭负责审理中国法人、公民之间,中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其他海事纠纷案件,以及海事请求保全案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