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费人Prodigus惯于挥霍财产而又对其本人或他人毫无利益的人,罗马法称之为浪费人。浪费人行为能力的限制须请求法院为禁治产宣告。禁治产宣告后,保佐人代行其财产管理。浪费人本人除纯粹获益的行为以外,任何其它行为不生法律效力。如有必要,可由保佐人代行之。罗马《十二铜表法》时既已有关于浪费人的规定,但当时仅对其遗产继承的能力加以限制。古典法时期以后,浪费人的行为能力逐渐受到更多方面的限制,均以保护其财产利益为目的。如浪费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发生侵害,亦即发生侵权行为时,仍须负应负的责任。后世各大陆法国家基本上继承了罗马法上的浪费人制度。 浪费人罗马法规定的一种行为能力受限制者。指因挥霍无度滥用财产由裁判官宣告为“禁治产”者。受宣告后,行为能力受到限制,须设保佐人管理其财产。浪费人除纯粹获益的行为以外,一般不得为任何法律行为,但可由保佐人代为之。对浪费人能力的限制始于《十二表法》,但当时仅涉及遗产继承。至公元后,浪费人的一般行为能力开始受到更多的限制,但始终以保护财产为目的。至于浪费人不法损害他人利益时,仍必须负完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