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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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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m

对条约约文的意义,由缔约各方签署宣言,或议定书或其他国际法律文件加以解释,或者由缔约各方一致同意提交国际仲裁或国际法院加以解释。这些法律解释都是权威解释。参见[权威解释]。


法律解释

根据一定的原则对法律规定的所作内容和含义的理解和阐明,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确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揭示其中所反映的国家意志的活动。法律解释由来已久,如中国古代东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为《汉律》作章句解释。晋代张斐为《泰始律》作解释,著有《律解》。《唐律疏议》是长孙无忌等人对唐代《永徽律》的逐条注释。在西方,公元533年,古罗马帝国的《学说汇纂》,共五十卷,是对罗马法学家的著作和法律解答的摘录。法律解释同法律的实施密切联系。它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武器治理国家,实现阶级统治的一种手段。古罗马著名五大法学家乌尔比安、保罗、盖尤斯、伯比尼安和莫迪斯蒂努斯对法律的解释,是皇帝下令,认为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中世纪注释法学派,通过对罗马法的加工和解释,适应封建统治者和市民等级的需要。近代,资产阶级更是通过广泛的法律解释来达到维护其统治的目的。法律解释之所以必要,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局限性。尽管制定法律,要求全面和明确,但法律作为普遍遵守的准则,具有概括性和稳定性。不可能对有关事物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同时实施法律的具体条件千差万别,社会生活不断发展,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也不尽一致,因此必须加强法律解释,以获得正确的理解并统一人们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对法律解释问题作过多次规定。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1954年宪法第31条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法律。1955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作出《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规定:(1)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2)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同年7月,彭真在向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所作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中又对这个问题作了说明。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1981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重申1955年决议的规定,并规定对法律和法规的解释,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和各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解释。1982年宪法也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法律解释

对法律和法规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说明。依据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依据解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范围分为规范性解释和个别性解释; 依据解释的方法分为文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 依据解释的尺度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法律解释对于实现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起着极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法律解释

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名词、术语等所作的说明。为正确理解立法原意和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所必需。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按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正式解释(即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即无权解释,包括学理解释、任意解释)。按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按解释的尺度不同,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因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同所区分的各类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进行解释的主体是否有权。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

对法律规范的涵义、用语及其适用范围所作的阐释。旨在于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法律解释是随着成文法的出现而产生的。在中国,最早见之于东汉时期对《汉律》所作的章句解释; 在西方,法律解释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共和时代。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解释作多种分类: (1) 依据作出解释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正式解释 (或称有权解释、官方解释) 和非正式解释。前者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统统具有法律效力; 后者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均无法律效力。(2) 依据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3) 依据解释的尺度不同,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性解释。任何法律解释均必须以法律规范的条文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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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就是法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法律的具体内容和涵义所作的说明。法律解释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所作的正式解释,这种解释是有法律拘束力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澳门基本法的解释就属此类。另一类是非正式的解释,即学理解释,任何人皆可为之,但均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澳门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亦有权对澳门基本法进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澳门基本法的任何条款主动或者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请求而进行解释。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澳门基本法,只限于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和界限,不涉及具体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不会影响或者干扰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为了确保有关的解释更加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实际,无论是主动还是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要求对澳门基本法进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作出解释之前,都必须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由于澳门基本法将主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然会大量涉及对基本法的理解和诠释的问题。为了满足这一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对这部分条款的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自行处理,不必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诉讼当事人也不得要求将问题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澳门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以进行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对该类条款进行解释时,如涉及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者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而有关的解释会影响案件的判决时,必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以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该解释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此之间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根据澳门实行的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学理论,法院不具有造法功能,它在审理案件过程对法律的解释不能形成为法律规范。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澳门基本法有关条款所作的司法解释,只能成为具体案件特定判决的依据,对其他案件甚至类似案件的审判,均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至多只能在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实践中起一定的指导作用。

☚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护照和旅行证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 ☛

法律解释

对法律、法令等条文的含义、内容和适用范围所作的说明。依据解释的主体和效力,可分为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和非正式解释 (包括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依据解释的方法,可分为文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依据解释的尺度,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依法有解释法律的职权的机关对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我国解释法律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解释权。法律解释对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任何解释都必须以法律条文本身为依据,不允许离开条文随意发挥。法律解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目的是为使法律更好地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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