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本座说1849年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中提出的学说。其基本观点是: 适用于含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的,应该是依它们各自的性质有其“本座”(Sitz)的地方的法律。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各国法律也形成一种“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都与其中一定法域相联系。该联系的所在,也就是该法律关系的本座。所以,适用外国的法律,完全是由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该学说不仅对工业资本主义时代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而且在英美的国际私法著作和判例中,也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使国际私法摆脱了法则区别说,为资产阶级国际私法学奠定了基础,在学说史上起了重要的作用。但萨维尼说国际社会存在一种法律共同体,仍只是一种幻想。他所称的法律关系的“本座”,把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单化了,也没能明确提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途径。 法律关系本座说由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萨维尼认为,每一法律关系都有其“本座”,而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只应是这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主张法律适用必须统一。虽然受到了一些人的批评,但它带来了国际私法方法论上的变革和普遍主义在新的基础上的归复,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迄今仍有一定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