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特别从重“法定一般从重”的对称。刑法分则或者其他特别刑法中规定的对某些特定犯罪适用的从重处罚。法定从重处罚的一种。以适用范围为标准划分的法定从重处罚的一种类型。法定特别从重与法定一般从重不同。前者由刑法分则或者其他特别刑法规定,对某些特定犯罪适用。后者由刑法总则规定,对一切犯罪均适用。中国刑法分则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罚; (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罪的,(2)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3) 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4)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的,(5) 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6) 非法拘禁他人而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7) 邮电工作人员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并窃取财物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规定,战时军人犯下列五种犯罪的,从重处罚: (1) 偷越国 (边) 境外逃罪,(2)私放他人偷越国 (边) 境罪,(3) 阻碍执行职务罪,(4)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5)破坏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罪。中国其他特别刑法也规定了许多法定特别从重的量刑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