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主教dà zhǔ jiào基督教某些派别的神职人员的一种头衔。1785年1月6日《陕西巡抚毕沅奏报遵旨查拿传习天主教之西洋人片》:“各省都有主教、神甫,不知姓名。至主教、神甫俱系西洋掌教名目。总主教之下其次为大主教,再次为主教,最小为神甫。我本名呢吗,教名方济各,因从前有已故西洋范姓主教,我顶他的缺,因此各处来信内都称我范主教等语。”1852年魏源《海国图志》卷四十三:“大主教集会,公择教皇,续其大统。” 大主教希腊文Arch Episcopos的意译。基督主教级别之一。在天主教会中,指驻大城市而管辖教省的主教,职位略低于宗主教。天主教会法典规定:大主教有权召开教省会议,总管和监督省范围内的各个教区,承认及祝圣所属主教。在东正教会内,一般指牧首所管辖的主教,地位略低于都主教,主管一个大教区。新教有些教会(圣公会)也设有此职称。英国国教中有两位大主教,即被命为全英格兰大主教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和被命为英格兰大主教的约克大主教,他们在各自的辖区内行使监督指挥权和主教裁判权。每一位主教有一个大教区法庭,它是该大教区各教区法庭的上诉法庭。坎特伯雷大主教法庭是最高法庭。 大主教archbishop;metropolitan bish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