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企业法人自登记办理完毕,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法人终止时消灭,但在进行清算的阶段,限于必要的范围,法人依法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决定于法律、行政命令以及章程中所规定的法人成立目的。与自然人不同,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各不相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为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以下特点: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同。法人因为目的、性质的不同,其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也不完全相同。有独立经费的国家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从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时起具有法人资格。需要登记设立的法人,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颁发的法人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其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其他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消灭的时间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时间。法人在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办理注销登记。法人从注销登记时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作为法律为了特定的目的所作的制度设计,不可能让法人与自然人一样,人人普遍、平等地享有同样的民事主体资格。为了法人设立的不同目的,法人只能在自己的特定目的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因此,不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会一样的。例如,依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决于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绝大部分是财产性的权利能力。法人是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成立的社会组织,不能享有自然人基于生命的自然属性所享有的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会享有自然人以性别、年龄、身份、亲属等身份关系为前提的如隐私权、继承权、受抚养权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法人作为法律上的“人”,也有自己的人格性质的民事权利能力,如名称权、名誉权等。 ☚ 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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