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临时审判所暂行条例辛亥革命时期湖北军政府公布的法律文件。1911年11月30日湖北军政府司法部发表文告,谴责清政府司法机关灭绝人道,冤屈良善等种种罪恶,揭露清政府预备立宪以来在司法制度上所作的假改革。宣布设立江夏临时审判所和临时上诉审判所,受理民、刑事案件。随后公布了《江夏临时审判所暂行条例》。共7章18条。第一条称“本所为图司法独立,特提前办理,以为各属之先导”。第四条称“本所民事、刑事两庭均用合议制组织”。第十三条称:除特别事件外,“诉讼之辩证及判断之宣告均公开法庭行之”。该条例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资产阶级民主色彩的司法原则,是我国近现代资产阶级司法改革的先声。其中的基本原则为以后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临时约法》所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