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 汉文景废肉刑
汉初改革刑罚制度的重要活动。西汉初仍沿用奴隶制时代的黥、劓、刖左右趾和宫等肉刑。文帝十三年(前167),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受肉刑,其少女缇萦上书文帝“愿没入为官奴婢,以赎父刑罪。”文帝悯其意,以肉刑“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为由,诏令“除肉刑”。当时改黥为髡钳城旦舂,劓为笞300,斩左趾为笞500,斩右趾为弃市。但改革后的刑罚“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因而至景帝元年(前156)和六年又再加改革,将笞500减为笞200,笞300减为笞100。史称这次改革刑罚制度为“废肉刑”。经过汉文景废肉刑,奴隶制时代的肉刑从法律上一举废除,从而为封建制刑罚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