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权利主要有:❶立法权。包括两方面,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二是可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或停止执行其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情况的决定、决议和指示; ❷语言、文字的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有权决定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❸人事管理权。可以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以及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❹经济管理自治权。根据本地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管理、保护和开发本地的自然资源,经国务院批准开辟外贸口岸,开展边境贸易等。 ❺财政管理自治权。 ❻文化教育管理自治权。 ❼组织公安部队的自治权。 ❽管理本地方其它事务的自治权。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来保证民族自治机关行使民族自治权利。只有充分行使民族自治权利,才能更有效地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 民族自治权利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行使自治权。主要包括: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管理地方财政;在国家计划指导下, 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 经国务院批准, 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