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中国民法理论与实践中创制的概念,相当于传统民法中的 “民事法律行为”。按我国 《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两类; 前者为民事法律行为,后者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大陆法民法对民事行为的法律控制主要采取法律行为规则方式来实现,确认当事人合法意思表示的设权效力(参见“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在学理上可分为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等。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简称。但有人认为应指民事主体所进行的法律后果尚不确知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受法律保护,也可能是法律上无效的民事行为或依法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行为人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违法行为 ☛ 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 民事关系 民事补偿 ☛ 000062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