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的认定
死亡是每个人都要经历的大事。自古以来,人们一直把心跳和呼吸停止作为死亡确切无疑的征兆。但由于现代医学的迅速发展,从20世纪四、五十年代开始,人工复苏措施挽救了许多传统认为心肺功能停止而死亡的病人。这证明传统的死亡标准已不能成立。1960年美国哈佛医学院一个专门委员会拟定了较科学的以人脑为特征的死亡标准。脑死亡的基本概念是: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部机能完全的,不可逆转的停止,即全脑死亡,而不管心跳和呼吸是否存在。它与传统的死亡概念的根本区别在于:即使人的心跳呼吸停止,只要在人的脑神经细胞不可逆转地死亡前,仍有可能通过心肺等复苏手段使病人复活;而脑死亡后,尽管可以用人工方法维持心肺功能若干天,但病人绝无复活之功能。这种脑死亡概念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显得更科学,更人道。但也有人认为脑死亡不能作为对死亡的认定标准,只是昏迷不可逆的标准。死亡应是一切生命层次的不可逆的终止,即全身所有组织器官的细胞不可逆性新陈代谢的结束,而不仅仅是脑死亡。但就当今科学发展来看,脑死亡之所以能替代心脏停止跳动成为整体死亡的标准,其根本原因在于脑是目前不可置换的具有主宰意义的器官。目前对脑死亡作为人体死亡标准,从法律上承认的有美国等13个国家,从医学上承认的有德国等11个国家。我国主要倾向于脑死亡的标准,目前正在研究和制定有权威性的有关死亡标准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