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死亡原因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死亡原因 死亡原因死亡原因指引起或影响人死亡的各种疾病、病理状态或外伤。死亡原因资料比疾病资料具有较高的完整性与可靠性,是了解一个国家或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分析与改进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依据。 有些疾病多发于婴幼儿(如急性传染病),有些多发于中年人(如结核病及外伤),有些则多发于老年人(如恶性肿瘤及心脏病)。男女性的主要死因也不相同。为分析男女性各年龄组人口的主要死亡原因,可分别按男女性各年龄组计算死因别死亡率,如 各种疾病的年龄分布特征不同。大多数疾病的年龄组死亡率随年龄上升。因此,在比较分析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时期的死因别死亡率时,要考虑到人口年龄结构不同或改变的影响。为消除人口年龄结构不同的影响,可按标准人口构成或标准人口的年龄组死亡率计算标准化死因别死亡率或标准化死亡率比。(参见“死亡率”条) 在死因分析中,主要死因别死亡率的动态分析有重要意义。为说明一个地区社会卫生状况及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可将死亡原因归成下列几组进行动态分析:传染病、孕产期疾病、肺炎及肠炎等常见病,外伤,心血管病,恶性肿瘤。近几十年来大多数国家的传染病死亡率显著下降,孕产期疾病及肺炎、肠炎等常见病也由于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而明显下降,而心血管病及恶性肿瘤死亡率则有上升。分析各组死因别死亡率的变动时,要考虑人口年龄结构的改变,疾病的定义、命名及诊断标准,死因分类及归类方法,医疗服务水平及死因资料的完整性与正确性等因素的影响,注意不同期死因资料的可比性。分析一个国家或地区人群的主要死因时,可计算各种死因在全部死亡中所占的百分比。不仅要分析全人口的主要死因,还应按年龄组分别计算各种死因在该年龄组全部死亡中所占的百分比以明确不同年龄组的主要死因。 分析死因资料时要注意原始资料的正确性。死因资料的正确性一般用死者的尸检百分比,死于医院者所占百分比,老衰及死因不明者所占百分比等表示。如有可能,可以对死亡原因与临床诊断、病理诊断进行对比分析以了解死因质量。从死因资料来分析人群的疾病情况时需要注意死因资料只反映引起人群死亡的那部分疾病。只有病死率很高的疾病(如大多数恶性肿瘤)死亡数才接近发病数,才可以用死因别死亡率来说明一个地区或人群中的发病情况。 传染病及寄生虫病死亡率近几十年来显著下降。美国居民死亡原因中传染病所占百分比1900~1940年为20%,1966~1970年已降到0.5%; 英国传染病死亡百分比1901年为24%,1971年已降到0.6%。中国城市人口的死因中传染病(包括肺结核)所占百分比1957年为15.44%,1980年已降到3.56%。在各年龄组中,传染病主要发生在婴幼儿组。在传染病中,结核病特别是呼吸系结核占很大比重,不少第三世界国家肠炎及腹泻在传染病中占重要地位。 恶性肿瘤死亡率在各国之间相差很大,各国的主要肿瘤也不一样。分析肿瘤死亡率的地区差别及动态变化时,一般用按Segi建议的世界标准人口计算标准化死亡率或35~64岁人群的标准化截缩死亡率。大多数恶性肿瘤死亡率男性高于女性。肿瘤的年龄组死亡率在25岁以后随年龄而迅速上升。据1975~1978年全国死亡回顾调查,中国恶性肿瘤死亡率74.0/10万(男84.4,女63.1),按Segi世界人口计算的标准化死亡率99.5/10万(男119.6,女80.7),占全部死亡人数的10.1% (男11.3,女8.9)。中国的主要肿瘤的标准化死亡率依次为胃癌15.41/10万,食管癌14.95/10万,肝癌10.09/10万,宫颈癌5.06/10万,肺癌4.97/10万,肠癌3.54/10万,白血病2.52/10万,鼻咽癌1.88/10万。 心血管病是大多数国家的首位死亡原因,但各国心血管病死亡率相差很大,病种也不一样。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缺血性心脏病死亡率很高,而日本、法国等国家脑血管病死亡率很高。心血管病死亡率的性别年龄分布特征各国基本相同。在死亡率的对数曲线图上心血管病死亡率随年龄呈直线上升,每隔20岁死亡率上升一倍。男性心血管病死亡率一般高于女性。据部分地区死亡原因统计资料,中国城市心脏病死亡率1957年为47.2/10万,占全部死亡的6.61%,1982年为117.7/10万,占全部死亡的21.05%;脑血管病死亡率1957年为39.0/10万,占全部死亡的5.46%,1982年为124.44/10万,占全部死亡的22.26%。农村心脏病死亡率1982年为159.32/10万,占全部死亡的23.7%,脑血管病死亡率103.52/10万,占全部死亡的15.40%。
孕产期疾病死亡率近几十年明显下降,但各国间相差很大。按活产计算的孕产妇死亡率丹麦为4/10万(1972)而哥伦比亚高达203/10万 (1969)。中国孕产妇死亡率解放前很高,解放后显著下降。据1977年十二省116个医院统计资料孕产妇死亡率54/10万,而北京市为22/10万,上海市为10/10万(1982)。新生儿期主要死亡原因为早产、先天畸形、产伤、窒息及感染(新生儿肺炎及腹泻),后期婴儿的主要死亡原因为肺炎、肠胃炎、传染病、先天畸形及意外伤。1~4岁幼儿的主要死亡原因是意外伤,呼吸系病,白血病及先天畸形。在发展中国家则传染病及营养不良等仍占重要地位。 ☚ 胎儿、婴儿及幼儿死亡率 寿命表 ☛ 死亡原因 死亡原因cause of death引起致死的内外因素,参见“死亡”。 ☚ 扼死 濒死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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