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的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发布了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共8章,分总则、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期限、终止和无效、罚则、附则。根据条例的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 (以下称品种权人) 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或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情形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该 《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同时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相近的植物属或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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