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歇尔,约翰1755—1835Marshall,John法官。生于弗吉尼亚。独立战争时期一直在大陆军服役,经历过许多重大战役。1780年取得律师资格。1782—1795年任弗吉尼亚州最高行政会议成员。1782—1788年任弗吉尼亚议院议员。联邦党领袖。1799—1800年任国会众议员。经亚当斯总统任命,1800—1801年任美国国务卿,1801—1835年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和吉本斯诉奥格登案的裁决,建立了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被公认为最高法院历史上最杰出的首席法官。 马歇尔,约翰1755—1835John Marshall美国国务卿(1800—1801)、法学家。生于弗吉尼亚威廉王子(Prince William)县,早年受教于其父和一位地方教士,后来自学法律。独立战争时期在乔治·华盛顿的大陆军中服役。1780年曾在威廉-玛丽学院接受短期法律课程训练。1782年被选入弗吉尼亚议会。曾推动弗吉尼亚州批准《联邦宪法》。支持华盛顿政府及其司法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政策,因而成为弗吉尼亚州联邦党领袖。1797年受命使法,亲历XYZ事件。1799年被选入国会众议院。1800年5月拒绝陆军部长任命而接受国务卿职务。1801—1835年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任内确立司法判决的权威,创设司法审查的原则,增强了法院在分立三权中的力量。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联邦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在其后的一系列判决中确立了联邦法院有权审查和推翻州法院关于联邦问题的判决及联邦政府管制州际贸易的权力。是美国宪法制度的奠基者。著有《华盛顿传》(5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