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地租forest rent依靠林地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森林地租体现了不同的生产关系。在封建制度下,林地主以实物、劳役和货币3种地租形式占有了林农的全部剩余产品,体现了林地主对林农的剥削关系。资本主义森林地租是租佃资本家付给林地主以超过其林业投资的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从而体现了林地主和租佃资本家共同剥削林业工人的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已不存在资本主义的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的条件,由于生产条件较好和追加投资而获得的额外收入,类似级差地租,但已无剥削性质,可称为级差林地收益。 |